監護權怎麼辦?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歸誰?搞懂單獨、共同監護,保障孩子最佳利益!

監護權怎麼辦?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歸誰?搞懂單獨、共同監護,保障孩子最佳利益!

離婚案件中,最難處理也最難決定的,應該就是小孩監護權,這往往是最糾結但也最需要冷靜處理的部分。在台灣法制下,法官與父母在決定孩子歸屬時,都必須圍繞「子女之最佳利益」來思考,而不是誰講話比較大聲。

若你正為離婚小孩監護權焦慮,希望這篇能成為你與孩子的理性指南針。

什麼是小孩監護權?監護權在法律上的定義

監護權的基本概念與法律依據

在臺灣,我們知道的「小孩監護權」,在法律用語是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」。

換句話說,重點不在「誰擁有孩子」,而是「誰負責為孩子作重大決定並承擔教養義務」。夫妻離婚時,可約定由一方行使(單獨)或由雙方共同行使(共同);協議不成時,由法院依「子女最佳利益」裁判。

法院審酌時會考量七大面向,例如:孩子年齡健康、意願、父母品行經濟與教養意願、親子情感、是否有妨礙他方法行使等,再綜合決定最符孩子利益的安排。

監護權與親權的區別

「親權」是父母基於身分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並負擔的一整體權利義務(含保護教養、法定代理等)。離婚後,法院或協議會決定「親權如何行使」:由一方單獨行使,或由父母共同行使!

若父母均不能行使(如死亡、喪失能力),才會進入「監護人」制度,由法定順序或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代為行使,確保未成年人受保護。

小孩可以自己選擇跟誰嗎?

孩子的意見很重要,但不是唯一標準。家事法院在裁定前,必須依孩子年齡與識別能力,讓他們可以表達意願會,必要時還會由心理專業人員協助。

當然如果小孩年紀越長、表達越成熟,其意見被採納的比例通常越高;但法官還是會綜合孩子的真實意願、是不是受父母一方影響、現況穩定性與整體最佳利益來決定!

小孩監護權有哪些種類與形式?

監護權有哪些種類與形式?

單獨監護權與共同監護權差異

  • 單獨監護(單獨行使親權):由一方負責對孩子重大事項的決定,另一方通常保有會面交往權並負擔扶養費。適用於父母衝突劇烈、溝通困難或一方不適任的情況。
  • 共同監護(共同行使親權):父母一同為孩子重大事項作決定。實務上常搭配指定「主要照顧者」(決定日常事務),重大醫療、就學、遷徙、出國等需雙方同意。

最高法院指出,共同監護需父母具備善意合作、互信與溝通的能力;若長期有敵意衝突,共同監護就不會成立。

法定監護人與指定監護人的區別

  • 法定監護人: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且無遺囑指定時,依法定順序(同住祖父母→同住兄姊→非同住祖父母)確定監護人。
  • 指定、選定監護人:若無法按順序決定,法院得依「子女最佳利益」從親屬、社福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中選定,並得指定監護方法;父母也可以遺囑預先指定。

如何爭取離婚小孩監護權?

實務上有利於爭取監護(或主要照顧者)的關鍵要素,通常圍繞「子女最佳利益」:

  1. 主要照顧者與照護持續性:長期實際照顧、作息穩定、學習與健康維持良好。
  2. 友善父母原則: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的關係,未惡意阻擾探視或離間。
  3. 教養能力與支持系統:居住環境安全、可用照顧資源(家人協助、托育)與穩定經濟能力。
  4. 家庭暴力或危險因子:若存在家暴,法律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,實務多傾向判給非施暴方。(家暴防治法關於推定規定,實務普遍採用)
  5. 尊重與聆聽孩子意願:年齡越長、識別能力越足,孩子意見權重越高。

申請監護權的基本條件與流程

  1. 蒐集資料與評估:盤點照顧事證(接送、就醫、作息規劃)、居住環境、扶養能力與親子互動紀錄。
  2. 提案與調解: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或訴狀;多數案件先進入家事調解,由律師、心理師、社工協助協商,若調解成立會製作具執行力的筆錄;不成再由法官審理。
  3. 審理與調查:法院常囑託社工/家調官訪視,必要時由法官單獨詢問子女意見;急迫時可聲請「暫時處分」先行安置或約定會面交往。
  4. 裁判與執行:法院依民法§1055、§1055-1裁定;如不服可依程序救濟,將於下文說明。

爭取監護權的證據與考量因素

  • 文件:學校聯絡簿、出缺勤、成績、醫療與健檢、托育收據、保險、課後安排等。
  • 生活佐證:日常照料照片、接送紀錄、聊天紀錄、第三人證言。
  • 環境與能力:租/購屋契約、家庭成員支援、工作時段與彈性。
  • 不利因素證明:家暴(驗傷單、報案紀錄、保護令)、濫用、疏忽、成癮等。
  • 孩子意願:由法院以適當方式聽取;避免施壓與教唆。
監護權爭議常見解決方式(調解、訴訟)

監護權爭議常見解決方式(調解、訴訟)

  • 家事調解:由中立第三方(律師/心理師/社工)促進協商,降低對立,內容可細到學區、醫療、活動、過節安排、通訊頻率與費用分擔。調解成立後具執行力。 
  • 訴訟、非訟程序:調解不成,由法院依最佳利益裁判;審理期間可聲請「暫時處分」安定現況。
  • 會面交往的執行:一方拒不配合時,可依家事事件法關於會面交往的執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或調整方式。

離婚後小孩監護權如何分配?

真實案例:離婚後小孩的共同監護權

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503號裁定指出:原則上若無事實上困難或一方不適任,共同行使親權可讓孩子同時獲得父母關愛,最能符合子女利益;但若父母之間敵意未解、互信不足或衝突持續,共同監護將窒礙難行。新聞案例如下:

  1. 江宏傑、福原愛(2021/07/08)
    兩人宣布結束婚姻關係,並表示「未來將會共同監護孩子」,孩子主要生活環境在台灣。中央社 CNA中時新聞NOWnews今日新聞
  2. 大S(徐熙媛)、汪小菲(2021/11/22)
    透過律師發布聯合聲明,和平離婚,未來「共同扶養孩子」。中央社 CNA+1

離婚後監護權還可以再變更嗎?

可以。若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、出現對子女不利之情事、或情勢有重大變更,為子女利益,他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都可向法院請求改定;法院也可變更會面交往方式。

共同監護的優缺點

雙方父母如何協調履行共同監護責任

建議將「共同監護計畫」白紙黑字列明:

  1. 列舉重大事項清單:醫療手術、就學與轉學、戶籍/遷徙、出國/移民、改姓等,原則需雙方共同決定;意見不一致時,任何一方可請法院依最佳利益酌定。
  2. 日常生活分工:由「主要照顧者」處理作息、作業、課後、門診等日常事務,並告知另一方。
  3. 設定溝通機制:固定週間/每月線上會議、共用親職筆記App、緊急事件回覆SLA(如6小時內回覆)。
  4. 協調費用分擔:扶養費與教育醫療等變動費用之比例、收據保存與結算方式。
  5. 若遇爭議解決:先協商→家事調解→法院裁定(必要時可聲請暫時處分以安定現況)。

遇到爭議時的調解與法律救濟

  • 家事調解:透過專業人員居中協助,常能在數次會談內定出可行方案。
  • 法院裁定:就單一重大事項(如手術、轉學)意見不一時,依民法§1089聲請法院酌定。
  • 會面交往的強制執行或調整:若多次不履行既定會面,得依家事事件法就會面交往的執行聲請強制執行或改定方式。

法院如何判斷監護權歸屬?

過去監護權判決的典型案例分析

  • 父母均失職或疏於照顧時,法院可停止親權並選定第三人監護權(台南地院,2025-06-17)
    10歲女童自嬰兒期即由外婆實際撫養,父母多年未盡照顧義務;法院停止父親親權、由外婆擔任監護人。

重點判準:長期疏於照顧、實際照顧事實、支持系統與孩子依附關係。

如果對於監護權判決不服?還有機會可以翻盤嗎?

有。程序上可依性質提起適當救濟(抗告、上訴),主張原審調查不足或法律適用錯誤。但更常見也更務實的作法是:當情勢變更或出現新事證(例如對方長期阻礙會面、照顧明顯疏忽、家暴新事證),即可依民法§1055第3項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人或會面交往方式,毋須等到救濟期限。(民法§1055第3、5項) 

總結

離婚不是把家切兩半,而是大人換了相處方式;孩子仍需要完整的愛。監護不是分勝負,而是替孩子鋪穩前路:規律的作息、能夠被傾聽的心、兩邊可依靠的爸媽。

把「我的權利」往後放,把「孩子的需要」往前挪;先穩定生活、不阻礙探視、尊重彼此。單獨或共同只是方式,目標是安全、被理解的成長環境。

願孩子記得:父母的關係會變,但愛,不打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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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權常見問題

Q1:共同監護下一定要所有事情都一起決定嗎?

不是。實務多採「重大事項雙方同意、日常事務由主要照顧者處理」的分工;若重大事項意見不一,可依民法§1089請法院酌定。

Q2:孩子滿幾歲就能自己決定跟誰住?

沒有硬性年齡。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§108,以適當方式聽取孩子意見;年齡越長、識別能力越充分,意見比重越高,但仍以整體最佳利益為準。

Q3:家暴紀錄會影響監護權嗎?

會。家暴屬不利因素,實務上有「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」之推定規範,常導致法院判由非施暴方行使親權或限制會面交往,以保護子女安全。

Q4:判決(或調解)後發現對方一直阻擋探視怎麼辦?

可蒐證後,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;情節重大且持續,還可能成為改定親權的事由。

Q5:將來可以把單獨改成共同,或共同改為單獨嗎?

可以。只要情勢有重大變更、或現行安排顯不利於子女,即可聲請「改定」。實務也不乏由單獨改為共同、或共同改為單獨的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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