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約到期、租客不搬走?三步驟教你合法處理、不觸法!

租約到期、租客不搬走?三步驟教你合法處理、不觸法!

租客不搬走,房東的那些崩潰瞬間你一定懂,下一位租客已經拖著行李箱等入住,房子清潔師也約好了,但眼前這位租客不搬走,打電話不接、訊息已讀不回,甚至回你一句:「再給我一點時間啦」這個”一點”就彷彿無止盡的永遠!

你是房東、房子是你的,卻像被趕在自己家門外。面對這樣的租客,心急沒有用,生氣更沒用。唯一能讓房東睡得著覺的,是照著法律走、一步步把房子拿回來。

為什麼租客不搬走?有哪些常見原因?

要解決問題,首先必須理解對方的動機。雖然從房東的角度看,合約到期就該走人是天經地義,但實務上租客違約滯留的原因千奇百怪。

只要釐清這些背後因素,就能幫助您判斷接下來該採取軟性勸導還是強硬法律手段,畢竟對於單純遭遇變故的租客與惡意佔用的租霸,處理的節奏完全不同。

常見的原因如下:

  1. 租金行情上漲,找不到替代房
    常見在捷運沿線地區。租金從16000飆到20000,租客就會覺得「不如拖吧,反正你也」。
  2. 租客欠租,但想拖延時間
    有些人寧可被告,也要拖幾個月房租免費住。
  3. 租客狀況特殊
    包含失業、罹病或家庭突發事件,短期內沒辦法搬。
  4. 租客誤以為房東沒有合法權利
    像是口頭續租、房東未登記租賃專法,就覺得自己有底氣賴著。
  5. 惡意占用者
    極少數,但一旦遇到,房東會覺得像住進土匪。

通常在溝通時就能看出端倪,若對方態度迴避或消極回應,就要進入下一階段!

房東處理不搬租客的三大階段

房東處理不搬租客的三大階段

當您確認租客沒有搬遷意願時,時間就是最大的成本。許多房東因為心軟或猶豫,錯過了最佳的蒐證與法律時效。處理這類糾紛並非一蹴可幾,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。

我們將整個處理流程劃分為三個關鍵階段,這是一個由情入理、由理入法的過程,每一步都是為了在最終的訴訟中取得絕對優勢。

第一階段:柔性溝通與確認意向

法律程序耗時傷財,若能透過協商解決絕對是上策。當發現租約到期或違約跡象時,房東應先以平和的態度進行溝通 。這並非示弱,而是為了先禮後兵。

您可以先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詢問對方的困難點,評估是否給予短暫的寬限期(例如3至5天的搬遷緩衝)。在這個階段,雙方都應展現誠意,試圖在法理情上尋求平衡點 。

如果對方是因為臨時變故,或許雙方可以簽署一份「遷讓協議」,約定明確的最後搬離日。但請注意,所有的口頭承諾都必須留下文字紀錄(如 Line 對話截圖),以證明您已善盡告知義務。

若租客態度強硬,您也必須在溝通中明確表達立場:租約已滿,屋主有權收回房屋 。切記,此階段的重點是「蒐證」與「測試底線」,而非無止盡的等待。

第二階段:寄發存證信函正式催告

若軟性溝通無效,或者租客開始「已讀不回」,您必須立刻收起同情心,進入法律攻防的準備期。此時最重要的動作就是「寄發存證信函」。

這份文件的意義在於向法院證明您已經盡了法律上的通知義務,並且明確告知租客其行為已經違約。

根據實務經驗,建議在口頭催告後的3至5天若無結果,就應立即行動 。存證信函的內容必須精確,不能僅是發牢騷。您需要載明租約到期日、欠租金額(如有)、以及限期搬遷的具體日期(通常建議給予 7 天期限)。

這封信函將是未來提起訴訟時,證明租客不搬走且具有惡意的關鍵證據。如果租客拒收,該信函退回後務必完整保存,這在法律上仍可視為送達的一環或作為佐證。

第三階段:訴訟與強制執行

當存證信函發出且期限屆滿,對方依然無動於衷,房東就必須走上訴訟一途。這是取回房屋的最終手段,雖然過程較長,但卻是唯一能合法動用公權力將人請走的途徑。

您需要向法院提起「返還房屋」的民事訴訟 。在訴訟過程中,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,若調解不成才會進入實質審理 。

房東的訴求通常包括:租客遷出並返還房屋、給付積欠租金、以及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
一旦獲得勝訴判決且確定後,房東便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。這時,公權力才會介入,由法院人員會同員警強行取回房屋主導權。

房東絕對不要做的事

在面對租客不搬走的焦慮時刻,憤怒往往會讓人失去理智,直接換鎖、斷水斷電,甚至是把租客的東西丟出門外…必須嚴肅地告訴您,這些行為在台灣法律下極具風險,極有可能讓原本合法的受害者(房東)瞬間變成刑事被告。法律保障居住權,即便對方違約在先,房東也不能動用「私刑」。

  • 不要半夜換鎖
  • 不要進屋丟東西
  • 不要斷水斷電
  • 不要揚言暴力或找人恐嚇
  • 不要收不合理高額佔用費

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構成妨害秩序、侵入住居、恐嚇、強制罪等刑責。
一句話:只要接觸到對方的人身或生活機能,就很可能違法。

即便租客不搬走,也必須靠制度解決。

租約簽訂時的預防策略

租約簽訂時的預防策略

很多房東在遇到租客不搬走的問題時,才後悔當初合約簽得太草率。事實上,90% 的糾紛風險可以在簽約階段就被大幅降低。

一份嚴謹的租賃契約,就像是房東的護身符,它能決定未來若發生糾紛時,您是需要耗費一年打官司,還是能在一個月內解決問題。以下是幾個簽約時必須堅持的關鍵策略。

在契約中明確註明「期滿不續租即須搬遷」

台灣民法對於租賃關係有保護弱勢的傾向,特別是關於「不定期租約」的認定非常寬鬆。如果租約到期後,房東沒有「即表示反對之意思」而繼續收租,合約就會轉為不定期租約,這時候要收回房子將變得難如登天。

因此,務必在合約中白紙黑字寫明:「租賃期限屆滿,租賃關係即行消滅,不需另行通知,承租人應即遷讓返還房屋。」這樣的條款能有效阻斷不定期租約的形成,確保合約到期就是真正的終結。

加上押金條款與違約金

金錢是最好的約束工具。合約中應詳細規定押金的用途與扣抵方式,更重要的是設定「懲罰性違約金」。

例如條款可以寫明:若租約到期租客不搬走,每逾期一日,需支付雙倍或三倍租金作為違約金。這不僅能補償房東在訴訟期間的租金損失,高額的累計罰款也能對租客產生實質的心理壓力,促使其儘早搬離。

建議簽署「公證租約」提高執行力

這是所有策略中最強大的一招。簽約時,強烈建議雙方一同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「租約公證」。在公證書中,可以載明「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」、「積欠租金」等事項應「逕受強制執行」。

這意味著,一旦租客違約或租客不搬走,房東完全不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,可以直接拿著公證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。雖然公證需要數千元的費用,但相比於動輒數萬元的律師費與長達數月的官司折磨,這絕對是最高投報率的保險。

若為長期出租,可選擇「租賃專法登錄」增加法律保障

對於專業的包租公或長期持有資產的房東,遵守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也是一層保障。

透過合法的登錄與使用符合內政部規範的定型化契約,雖然看似限制較多,但在處理租霸糾紛時,因為合約條款標準化,法院在認定上會更明確,減少因合約文字模糊而產生的解釋空間 。

租客欠租與不搬的法律界線

租客欠租與不搬的法律界線

現實中,租客不搬走,常伴隨欠租。
但兩者在法律上仍是兩條線:

欠租 ≠ 不搬走,但兩者常伴隨發生。

欠租可能是短期暫難支付,但仍願意搬離。
不搬不一定欠租,但多半在拖延時間。
兩者交集,就是房東最頭痛的情況。

欠租兩個月以上 → 房東可以主張終止租約

「兩個月」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界線。
房東通知後即可終止租約,租客即喪失居住正當性。

案例分享:
板橋某位房東,房客連兩個半月沒付錢,卻每天晚上 11 點才回訊息:「明天會付」。最後終止租約後再拖三個月才離開,期間還怒吼:「你要告就告啊」。這種租屋蟑螂,就是在賭房東消耗不起。

終止後不搬 → 可提起返還房屋訴訟

這一步是房東最不想走但最終常會走上的路。
提告之後,法官會先調解,沒成功才會進審理,確保雙方都有說法機會。

勝訴後,租客再拖,就是強制執行。

總結

面對租客不搬走的困境,情緒的宣洩無法解決問題,唯有冷靜的法律行動才能收復資產。從初期的溝通協商,到中期的存證信函催告,再到最後的訴訟與強制執行,每一步都必須踩在法律的保護傘下。雖然過程可能長達數月,但這是取回房屋且不留後患的唯一正途。

對於房東而言,這也是一次寶貴的經驗教訓。它再次證明了「預防勝於治療」的真理,在簽約時堅持公證、設定嚴謹的違約條款,遠比事後花大錢請律師來得有效。經營租賃市場本就有風險,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與處理流程,才能將損害降到最低,確保您的資產價值不受侵犯。

租客不搬走常見問題

Q1:房東可以找人搬走租客東西嗎?

絕對不行 這是極度危險的行為。即便租約已終止,屋內的物品所有權仍屬於租客。若您擅自打包、丟棄或搬運,極可能面臨「強制罪」與「毀損罪」的刑事告訴,甚至被租客反告賠償貴重物品遺失的損失。

正確的做法是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,由法院點交處理,切勿自行當搬運工 。

Q2:租客不開門,法院怎麼執行?

許多房東擔心租客故意鎖門躲避,法院會不會就沒轍了?請放心,公權力並非紙老虎。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,法院人員會定期到現場履勘 。如果租客拒不開門,法院會要求房東聯繫鎖匠到場開鎖,並會同轄區員警維持秩序,強行進入屋內 。

執行人員會清點屋況,預估搬運所需的人力物力,租客的「閉門羹」在強制執行階段是無效的。

Q3:強制執行要多久?

這取決於案件的複雜度與法院的案量,通常不會是幾天內的事。一般來說,從勝訴確定申請強制執行,到法院排定履勘、定期限搬遷、最終執行點交,整個過程可能需要 1至3 個月不等。

若屋內遺留大量廢棄物或租客有激烈抗爭,時間可能會再延長。

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不斷強調「租約公證」的重要性,因為它能讓您跳過前面漫長的訴訟期,直接進入這最後幾個月的執行階段,大幅縮短空窗期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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