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在發現另一半外遇後,第一個想問的其實不是要不要離婚,而是:「現在還能不能告?」
「外遇追訴期到底是2年還是10年?」
網路上說法很多,有人說2年,有人說10年,甚至有人說離婚後就不能告。其實這些答案都只說對一半。
現在台灣已經沒有刑事上的通姦罪,但外遇追訴期仍然存在,只是改為民事請求權的時效問題。如果時間算錯,即使證據齊全,法院也可能直接駁回!
摘要精選
Toggle外遇本身沒有刑責,但有民事追訴期
自從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,台灣正式進入通姦除罪化時代。
意思很清楚:
- 外遇不會再有刑事責任
- 不會坐牢
- 不會有刑事追訴
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法律責任。
現在的法律基礎,轉向民事上的「侵害配偶權」。
依據:
- 民法第184條(侵權行為)
- 民法第195條(精神慰撫金)
- 民法第197條(消滅時效)
只要配偶與第三人有超越一般社交範圍、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,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,也可能構成侵權。
但重點來了:
侵害配偶權仍有外遇追訴期限制!
如果超過時效,法院會認定請求權消滅,就算對方真的外遇,你也無法再請求賠償。

外遇追訴期怎麼算?關鍵只有兩個時間點
外遇追訴期其實只看兩件事:
- 你什麼時候知道
- 外遇什麼時候發生
這兩條時效會同時存在,只要其中一條先到期,就不能再告。
第一個時間點:你「什麼時候知道外遇」
這叫做「主觀時效」。
根據民法第 197 條規定,損害外遇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白話意思就是:當你知道外遇存在,且知道第三人是誰時,2年開始起算!
如果你只是覺得另一半舉止怪異、常晚歸,那這2年的時鐘還沒正式啟動。即便你發現了曖昧簡訊,但如果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分或姓名,時效依然可以緩一緩。然而,一旦你掌握了對方的身分(例如知道姓名或明確的聯絡方式),這2年的倒數計時就開始了。
法律上必須同時具備:
- 確定知道外遇事實
- 知道第三人的身分
例如:
- 只是覺得另一半怪怪的 → 不算
- 看到曖昧對話但不知道對方是誰 → 不一定起算
- 已經知道姓名、身分 → 2年開始倒數
這2年,就是法律給你的行動期間!
第二個時間點:外遇「實際發生的時間」
這是「客觀時效」。
同樣在民法第197條中規定,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10年者亦同。
不論你是否知情,也不論你藏得有多深,只要該外遇行為(如發生性行為、同居或親密出遊)已經發生超過了 10 年,你就無法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。
舉例:
- 外遇發生在12年前
- 你今年才發現
即使你今天才知道,因為已超過10年,外遇追訴期仍然結束。
很多人忽略這一點,尤其是翻舊電腦、舊手機才發現往事時,往往已經來不及。
三、最常算錯外遇追訴期的4種情況
法律條文看似簡單,但在真實人生中,外遇的樣貌千奇百怪。在處理無數的諮詢案例後,我們發現受害者最容易產生誤判,進而導致權益受損。
外遇追訴期最常算錯的就是下面幾種情況。
1. 一開始原諒,後來反悔
外遇曝光後,有些人會選擇原諒。
但請注意:
追訴期不會因為你原諒就暫停。
當過了半年或一年後,當你發現配偶的態度冷淡如初,或是發現他們其實轉入地下化交往時,心中的憤怒會再次燃燒,這才決定提告。這時請務必注意,你對「舊事件」的2年追訴期是從你第一次發現時就起算了。
2. 早就懷疑,但沒證據
這是灰色地帶。很多受害者會問:我半年前就發現他手機裡有曖昧對話,但我那時沒把握,直到上個月才請人拍到照片,那追訴期是從半年前算還是上個月算?
法院通常會認定,時效是從你「足以提起訴訟」的程度開始計算。如果半年前的對話只是「想你、愛你」,雖然啟人疑竇,但如果你不認識對方的身分,時效通常還沒起算。
但如果你:
- 指名道姓質問
- 在對話中明確知道第三人身分
那對方可能主張你早就知情,外遇追訴期早已起算。
3. 離婚後才發現外遇
很多人誤會:「離婚了就不能告。」,其實這是錯誤的理解!
只要外遇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內,而且你發現時仍在2年內,仍可提告,因為外遇離婚追訴期是看侵權發生時間,不是看你現在的婚姻狀態。
4. 外遇是長期、反覆發生
如果外遇持續3年怎麼辦?
在法律上,這被稱為「持續性的侵權行為」。
意思是:
- 2年前的部分可能過期
- 最近2年內的部分仍可請求
只要外遇行為「現在」還在進行,那麼「最近2年內」的行為每一天都在起算新的時效。
這也是為什麼蒐集「近期證據」非常重要!

外遇已經超過追訴期,真的完全沒救嗎?
如果真的超過2年或10年,就真的無法再用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嗎?並非完全沒有作用!
若尚未離婚,這些證據仍可能:
- 作為離婚訴訟依據(民法第1052條)
- 影響財產分配
- 影響監護權判斷
但假如對方有簽署補償協議或承認債務,法律性質可能轉為一般債權,時效可能長達15年。
就算已經超過外遇追訴期,不代表所有法律效果都消失。
外遇追訴期內,現在最該做的不是馬上告
很多人都認為自己還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,第一時間就是想提告。
但真正重要的是以下這三件事:
先確認時間是否還在
整理:
- 你什麼時候知道
- 你何時知道第三人是誰
- 外遇何時發生
外遇追訴期計算錯誤,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敗訴原因。
再確認證據是否合法
蒐證踩線,可能讓你變被告。
避免:
- 私闖住宅
- 偷裝GPS
- 破解手機密碼
合法蒐證比激烈蒐證重要。
避免為了蒐證反被告
民事訴訟可以使用的證據範圍雖較寬,但違法取得仍可能被排除,甚至涉及刑責。
外遇追訴期內,重點是「合法、有效、可用」的證據。
請不要做出違反刑事或民事責任的事情,例如:私闖民宅、安裝非法追蹤器、強行破解對方手機或電腦密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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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追訴期常見問題
Q1:外遇多久後不能告?
知道外遇及對象後2年內必須提告。
無論知不知情,外遇發生後超過10年也不能告。
Q2:不確定什麼時候開始算外遇追訴期?
通常從你掌握足以提告的關鍵證據那天開始算。
若有爭議,法院會綜合判斷。
Q3:離婚後才知道外遇,還能提告嗎?
只要行為發生在婚姻期間內,且發現後未超過2年、行為未超過10年,就可以。
Q4:外遇持續多年怎麼算?
最近2年內的侵權行為仍可請求賠償。
Q5:原諒後還能告嗎?
若無拋棄請求權,且未超過外遇追訴期,仍可提告。
若後續再犯,屬新侵權行為。


